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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五十八條(物權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 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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