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
  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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