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
  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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