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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不動產物權登記之變動效力)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 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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