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
  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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