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
  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