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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七十條(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短期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 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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