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
      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
  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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