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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