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但
  應留下游自然之水路。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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