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
  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但應按
  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堰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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