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
  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
  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
  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
  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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