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
  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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