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
  置其物品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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