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
  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
  者,得請求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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