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
  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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