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
  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
  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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