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
  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
  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
  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
  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
  求法院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
  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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