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
  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
  習慣。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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