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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零六條(拾得物之拍賣)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 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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