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
  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
  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
  權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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