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50
人,瀏覽人次:
82683469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十二條(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 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 權。
相關令函
(4)
相關判解
(8)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