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
  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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