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
  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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