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
  有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
  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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