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
  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
  項但書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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