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無取
  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
  之。
  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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