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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