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
  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
  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
  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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