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
  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
  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
  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
  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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