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
  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
  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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