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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土地之用益權)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 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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