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
  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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