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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三十八條(地上權之讓與)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 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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