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
  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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