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
  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
  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
  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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