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
  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
  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