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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二(使用收益之權益限制)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 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 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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