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
  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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