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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五十條之一(農育權之定義)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 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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