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
  ,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前項情形,農育權人不能依原約定目的使用者,當事人得終止之。
  前項關於土地所有人得行使終止權之規定,於農育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
  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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