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
  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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