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
  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
  有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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