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
  ,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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