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
  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
  ,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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