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
  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
  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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