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
  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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