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
  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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