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
  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
  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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