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
  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
  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
  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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