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
  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
  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
  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
  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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