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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七十條之二(抵押權次序之調整)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 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 保證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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