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
  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
  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屆期不提出者,抵押權
  人得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
  。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
  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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