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
  前項情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未屆清償期者,於抵押物拍賣得受清
  償之範圍內,視為到期。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
  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
  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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