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
  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
  部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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