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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 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 賣得之價金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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